個人私隱vs道德倫理

有關高科技倫理的關注, 原來可以追溯到上世紀五十年代發生的一件重大科技突破事件──原子彈的發明,使幾十萬人瞬間喪生,引起了大眾對道德責任的討論。科學家愛因斯坦說:「在我們這個時代,科學家和工程師負擔着特別沉重的道義責任……雖然我們贏了戰爭,但沒有贏得和平。」到了大數據時代,我覺得訊息倫理學的興起,對未來人工智能可能引起的衝突,有着推波助瀾的作用,其中德國學者卡普羅闡述了幾個追問:(1)如何在訊息領域發展道德價值觀;(2)在訊息領域應建立怎樣的新型權力結構;(3)訊息技術的理論和實踐中會隱藏怎樣的矛盾;(4)訊息領域會出現什麼樣的道德衝突。

今天大數據技術的興起有讓全世界聯繫成一體的趨勢,但也因此產生很多不同的個人私隱問題,訊息倫理的衝突會不斷加劇。

美國權威科技創新智庫訊息技術與創新基金會,發布了一份基於與對政策干預私隱保護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報告呼籲建立擴展和簡化消費者數據私隱權,降低現有的合規成本,但同時建議提高透明度和執法力度。下面是其中提出的一些未來立法思路:

私隱立法應當保護和促進創新;

為不同類型的數據創建一套統一保護措施;

提高商業實踐透明度,使消費者就如何分享個人數據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私隱立法應當創設明確的消費者權利,包括知情同意權、拒絕權;

盡量降低企業的合規成本;

明確為主要私隱執法機構,提供其更多資源和執法權;

促進國際互操作性,而非簡單接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要求。

從這些原則中不難看出個人私隱的保護也充滿了文化差異及道德矛盾,再者我們將來會不會為了贏得經濟利益,但犧牲了個人應得的私隱權利。若有人高舉公共利益的凌駕性,個人私隱的保護權利能招架得住嗎?先進的加密技術如區塊鏈等能為大眾提供保護傘嗎?這些都為訊息倫理增加了嶄新的討論話題。